医疗事故,怎样的鉴定是公平的
更新时间:2009-10-29 07:43:35
问题描述:
今年在不同的时间鉴定的两个手腕的伤残,分析1.左手是左腕舟骨骨折,月骨经舟骨脱位,医方病例中无相关描述,2.复诊时发现左腕陈旧性舟骨骨折,月骨经舟骨脱位,医生建议行手术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3.患者经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左腕轻度功能障碍。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后果有因果关系。 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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