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出违约金的事项.请问人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是应该是双倍的补偿?
更新时间:2008-12-18 21:18:57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于2006年6月16号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定2年劳动合同.2008年6月又与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8号,人事找我,说因为公司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并让我当天就离开公司,之前没有任何通知.
我从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工资为2500(税前).另公司每月发薪日为1号.
对于裁员的补偿,我们人事的说法是以N+2的方法计算的,没有提出违约金的事项.请问人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得到多少金额的补偿?是否是应该是双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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