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有无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09-10-21 18:53:30
问题描述:
我当初进厂时是在人才市场招聘来的,从事慢走丝线切割的编程和操作,当时公司在人才市场招工也是招的慢走丝线切割这一工作,公司的快走丝线切割一直另有专人负责,而我也是一直从事慢走丝线切割这一工作四年多了,现在公司想要节省成本减少员工安排我学习操作快走丝线切割并让我以后在操作慢走丝线切割的同时兼职快走丝线切割的工作,我不愿意,厂方就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为由辞退我,没有任何补偿。而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3月20日到期,合同上的工作岗位当初是由厂方填写的写的不够详细,只是写明从事线切割的工作。并且厂方说慢走丝线切割和快走丝线切割是同一工种。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有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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