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乙方付款具体时间,能否就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对乙方进行付款日期上的约束?
更新时间:2009-10-20 22:59:30
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于2009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首付款,余款乙方需申请银行贷款。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如果乙方的银行贷款未获得银行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在银行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补足,而送件日期则相应顺延至乙方将贷款不足部分补足之后三个工作日内。若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内容解释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合同正文条款约定2009年8月31日过户,但乙方至今尚未申请到银行贷款,且就目前情况看来也不知何时能申请到,以至于双方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已于9月29日发书面通知,约乙方10月9日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乙方没来。根据合同规定7日延期付款,即可解除合同,甲方于10月17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想咨询:1、由于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乙方余款支付的具体时间,而是约定根据银行贷款审核情况来约束支付时间。甲方能否以合同规定的过户时间对乙方付款日期进行约束? 2、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的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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