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仲裁的裁决已经恢复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8-12-17 21:54:39
问题描述:
我们是**厂职工,2007年10月单位进行改制与我们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单位并没有按《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地安置我们,如:不补发曾拖欠的工资,不补发曾拖欠的最低标准生活费,不作出经济补偿,也没为职工补缴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前单位所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金。我们因而申诉了劳动仲裁,经历漫长的8个多月后,劳动仲裁终于支持我们的申诉,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但单位不服,于2008年8月15日上诉到当地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日法院以该事项为企业改制而引起职工安置纠纷案件,根据**区高院《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此类案件暂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为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39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单位)的起诉”的裁定书,并注明,如果不服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上诉当地中级人民院。现10天已过,单位没有上诉到中院,是不是原劳动仲裁的裁决已经恢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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