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终止了我为办学校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更新时间:2009-10-19 10:06:10
问题描述: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闲置房产出租与王女士(乙方)办幼儿园
二、租赁期限:二年(2007.4.20-2009.4.20),
(1)在甲方现有基础上,乙方根据需要,进行投资改造,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同意。
(2)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期满后归甲方所有。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3)在承租期内,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4)合同到期后,乙方按创办初期确定的目标实现后,优先继续承租,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达不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资产。
租赁期间,该房共2100平米,王女士修缮投资逾百万,09年8月20日县政府国资委下文于王女士将该房产移交县第一公立幼儿园,这所公立幼儿园于08年5月1日因有险情租赁王女士的幼儿园做临时教学点,租期一年(2009年5月1日止),这两所幼儿园现同在一处房产,王女士的投资没回报,她的幼儿园因无场地租赁合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王女士觉得不公平,所签协议对维护王女士的权益不利,王女士想请各路英杰关注此事,帮帮她,如不搬离,政府就要法院封她学校起诉她,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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