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更新时间:2009-10-17 16:15:2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想麻烦你咨询几个问题,我们是国有公司下属单位,但分公司是后来成立的股份制公司。人员关系都隶属上级国有公司,办公楼等固定资产都是国有的,公司领导的工资是按上级公司的规定标准发的,但工人的工资要比上级公司规定的工人工资要低约60%,这已持续近十年了。30年工龄的工人工资700-900不等,工人们生活得很苦。现在公司因某些原因要撤销。我们要面临下岗。
1.股份制公司在解散时,财务上的现金资产能否按股份分完?
2.以前公司所欠的工人奖金,还有少发的工人工资。能否有理由要回来?
3.公司法人经理在财务上报销时自己签字报销{没有通报任何人}。这样合法吗?
衷心感谢你的帮助指教!
我们全体工人向你致敬!
我们全体工人拜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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