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变储藏室
更新时间:2009-10-18 15:01:06
问题描述:
我在买房子的时候付款凭证上写的是车库,售楼处说的是车库,合同上写的是大储藏室,售楼处解释说都是这样写的,收房时发现车库地面高出外面30公分无法进车,我们提出整改意见:1、将车库地面处理好并且房产证上写明车库而不是储藏室。或:2、以储藏室论退还差价(当时储藏室1600,车库2750)。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答复:本身那就是储藏室。7月15日通知收房(开发商要求先交钱后看房拿钥匙),10月9日正式开庭,庭上开发商律师辩解说卖给我们的是车库,不过不是汽车车库,是“家庭用自行车库”,法院宣布三日后下判决书,10月13日法院公布再等四天,需要审查建筑图纸,但15日就是通知收房三个月期限,开发商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由我们买房赔偿他们违约金,合同中确实有一条:三个月未收房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我从合同法了解到这一条好像是无效的吧?10月14日,我们去要求收房,开发商说收房可以,但是必须撤诉,同时写下保证,保证收房后不再上诉。我想咨询的是:1、到底这场官司谁能打赢? 2、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吗? 3、如果我们败诉,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吗?我们还能不能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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