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吗?(经典争议案例)
更新时间:2009-10-13 11:19:27
问题描述:
我是某县银行副行长,为完成单位理财计划,减轻职工任务压力(我本人没有任务),给职工作表率,找到县扶贫办副主任李某让他帮忙购买,他答应我用扶贫办在我单位中间帐户代发的扶贫贴息款40万元中的20万元购买我行一个月的财产品。当月下旬,我给李某打电话催促购买,他到我单位门口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我拿着这4个存折和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去营业网点把4个存折共20万元提出来,购买了以李某名义的理财产品手续和存折(因为理财产品必须个人购买,以李的名义购买是我们商量好的,这样彼此都放心,更害怕钱失控)。购买过程中存折户主是他,但购买协议书和存折、密码所以手续都由我保管,钱没有失控,我个人也没有谋取任何回报,一个月到期后,我把钱赎回,让王某把存折上的20万返还到原中间业务帐户上,存折剩余525块的利息我交给了李某,他也表示不要,最后我到他办公室给了他。在这期间并没有影响扶贫贴息款的发放,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检察院以预谋挪用扶贫贴息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起诉我们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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