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此债务是否属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09-10-11 23:29:51
问题描述:
我起诉离婚时因自己没经济收入而要求将孩子抚养权给了被告, 开庭前我更改了起诉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提出自己有婚前财产,能够抚养孩子,且才五个月孩子需要妈妈.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把孩子判给我吗?
另对方开庭之前提出有借款,内容如下: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暂没经济收入,基于双方良好关系, 为帮助乙方度过无力支付生活开支的困境,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融通如下;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期限为十个月(期限自2009年1月5日起至09年11月4日止)
2,借款利息为总金额的5%,乙方于2009年11月4日一次性向甲方偿还本金与利息,共人民币52500元整.
3,乙方按期还本息.如未能如期偿还,每逾期一天向甲文支付人民币50元违约金.
双方签名与指模
此借款在本人与被告签分居协议时并没出现,到提出离婚了被告才出示,我并不知情,债权人是被告妈妈的情人, 请问如何能证明被告可以按时还供楼养车还信用卡的费用, 是否都能够有力抗辨这借款呢?且此借款是否发生了还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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