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9-10-11 07:23:29
问题描述:
这是件劳动合同问题,我06年12月与现在就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08年4月该公司我所在部门由原来的深圳迁到苏州成立了苏州分公司,我的合同也一直没有再变迁;按照新的劳动法,我是不是在12月份合同终止的时候可以得到公司3个月的薪水补贴呢!
注: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的法人不是同一人;
为什么前面我在咨询的时候有人说08年1月1日前的不算,我只能得到2个月的赔偿,而又有一种说法是公司如果不续签合同就要赔偿,我如果不续签的话就没有赔偿,请专业律师给个准确的答复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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