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更新时间:2009-10-08 17:47:43
问题描述:
某公司董事会决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公司需返还房屋面积3100平方米拆迁仓库补偿费400万。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付保证金50万元并充抵补偿费,开发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卡号转款,同时约定分别于09年7月支付100万,10月支付100万,11月支付150万。数日后,开发公司自行拟定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要求该公司签章,协议中隐瞒了400万和1600平方米,该公司表示疑虑,开发公司解释说历来都是如此操作的没有问题,并言明用此协议去办理手续。该公司因是第一次介入土地交易,根本不懂相关规定,故懵懵懂懂地签了协议,也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咨询,任由开发公司去办理。开发公司于09年4月28日将保证金50万元打入该公司一董事个人卡上,又于8月3日将100万打入该公司董事长和另一名董事个人卡上,至此三人个人卡上平均打入50万,共计150万。20多天后,开发公司因其他案件而将此事牵连出来,并立案侦查。三人被刑拘。在审讯中三人均表明根本没有侵占款项的主观动机,款是用于新建库房的。由于忙于搬迁,安全整改和业务没有及时了解交易税收政策,故未将款入公司帐户,处于待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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