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案件之五
更新时间:2008-12-17 01:09:39
问题描述:
3)运输公司(丙方)认为7月以后的运费都是从丁方收的;并且乙方执照已经吊销了,在大家都知道货物有损失问题以后,10月16日丁方和乙方签的代收证明是逃避责任,无效的。7月以后是和新的签约单位(丁方)接的运输作业。这样想通过丁方新签定的合同里的那条来回避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代位求偿权。
下边我就想根据以上情况咨询几个问题:
1,公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司机(嫌疑犯)所承运的集装箱(3个)都发生有货物损失为由,来推理该司机偷窃甲方的货物罪名能成立吗?因为甲方去年也曾经货物丢失过,货物到目的地打开集装箱后发现有损失,但是封条完好,手续齐全,没有抓到罪犯,也没有嫌疑犯,也不知道是陆运环节还是海运环节发生问题的,后由保险公司理赔后也没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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