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和主动聚众有区别吗?我孩应受到怎样刑罚?如果没有医疗事故造成截肢
更新时间:2009-10-03 22:28:51
问题描述:
您好俩16学生将一15学生砍伤致左腿膝盖处动脉血管断,截肢,,已鉴定为医疗事故,伤者家正与医院在法院少年厅打官司,还未开庭,前期伤者曾找十来个20来岁小伙子打了这俩,为报复将其砍伤,俩孩自首,,有学校正明是学生,有学籍,检察院安无业起诉,还有,一初三学生约与人打架,见对方来人多害怕,给我孩打电话骗他说有人骂他,我孩赶过去将人砍伤,鉴定轻微伤,另被告将其手打骨裂鉴定轻伤,,还有一次,也是一初三学生被好几个人打,脸都打肿了,给我孩打电话,我孩三人去拔闖,其中另一被告将一人打伤,定为轻伤,我孩和第三被告将一人打了,未定伤,第三被告取保期间赔轻伤人一万,他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案我孩是第二被告,重伤这 *** 不是我孩砍的,现在罪名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起诉书也说是被纠集,那几人聚众斗欧在先,不是我孩聚的人,这和主动聚众有区别吗?,请问各位律师,我孩应受到怎样刑罚?还有缓的希望吗?截肢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截肢不是毕然结果,如果没有医疗事故造成截肢,就不会定为重伤,我需要要求重做法医鉴定吗?,我们判决在前,医疗事故判决在后,是不是对我们不利?请各位律师就我的问题一一答复,我非常着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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