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05月01日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三年半(2005年05月01日-2008年11月01日)房东强行反悔要推翻《房屋典当合同》并反悔平房的《房屋买卖契约》不予我进行过户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更新时间:2009-09-28 12:17:27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是这样:我是一个个体户租了一间门面房搞经营,在2005年05月01日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三年半(2005年05月01日-2008年11月01日)房租为35000元整一次付清。在2006年04月,房东因资金短缺,与我协商将当前门面房典当与我,经双方协议于2006年04月27日签订《房屋典当合同》并一次付清典当金60000元整,典当期为4年,于2008年11月01日-2012年11月01日实行,典当期间无出租费用,典当期限满后房东归还我60000元整,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2006年10月房东主动找我,要将后院一
间平房以100000元整出售与我,与2006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交付房东80%的房屋价款。房东将此平房的所有手续给予我。契约上甲方提出应协助我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和登记后,在将20%的房屋价款交付房东。现在,房东强行反悔要推翻《房屋典当合同》并反悔平房的《房屋买卖契约》不予我进行过户登记。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此合同和契约没有进行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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