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9-09-27 11:43:29
问题描述:
黄男(已婚有一子)与韦女(已婚有一子一女)于2000年4月12日一见钟情,双方约定:1、韦女出资8万元建房;如果双方结婚后房产归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10月房子建成,黄男利用与韦女同居之便偷偷从韦女那里窃得韦女的相关证件及房屋资料,隐瞒韦女,到房产局登记在黄男、韦女、子女三人,共五人名下。2003年8月份双方登记结婚,韦女知道此事,但为不影响家庭关系,也没作声。2009年9月20日双方离婚。女方诉至法院主张:1、附条件的合同无效;2、黄男隐瞒真相把房产登记至五人名下,侵害了韦女的房产物权,请求返还,法院争论焦点:该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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