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9-23 18:49:50
问题描述:
我们是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仪一厂的部分职工,现自仪股份已并入电器股份,现在电器集团领导要求自仪公司的部分至2011年底前退休的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有两条出路:一个方案是给职工加4金,每个月拿990元回家退养。另一个方案是离退休2年以内的有n个月就n乘上1900元,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对这两个方案都不满意,请问:我们能否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比如,按企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2500元乘上我们的工龄(有一年算一个月,另外,我们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这样的标准来补偿我们。因为有这样的先例:企业办理过离退休还有5年以上的职工,按照企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2500元乘上工龄(有一年算一个月)这样的补偿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按这样的标准补偿来办理离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请问,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企业这样做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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