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产权等问题
更新时间:2009-09-12 07:15:41
问题描述:
我们是扶余县新华书店家属楼住户。新华书店家属楼建于1994年,有相应的配套设施锅炉房和二次供水等附属设备。2005年并入供热网,用户每户交500元和800元不等的入网费(安大小面积)。同年书店把锅炉和二次供水变卖,把锅炉房改成办公室。09年又要把在家属楼北面(本楼北面看门临道)距离8米的锅炉房和仓库改建成3层办公楼。请问我们能否依照物权法物业法的规定(建筑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附属设施)要回锅炉房的产权。现在物权的司法解释18条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锅炉房的产权证书有制约吗。锅炉房和书店仓库连着,锅炉房的烟囱在住宅楼的主体楼的山墙上,书店只有房照,没有土地使用证。住户有土地使用证共用面积625平米四至北面至道以本单位院墙外地脚线4.7米为界(院墙是指锅炉房和仓库的背墙)请问律师我们怎样进行维权呢?信访说三权在上单位管不着,我们当地有好几个这样的锅炉房都被业主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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