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9-09-08 22:45:46
问题描述:
您好:
我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向房东租赁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写字楼,租期满一年后,于2008年12月17日再续租一年,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16日.
其中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房屋租赁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本条约定无“。”结束!其余条款均有“。”结束。签订合同时,由于我公司人员未加以看清本条约定,且房东也并未向我司做出第十三约定的解释或提醒。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09年11月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现已满提前一个月的要求,但房东以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要求我公司支付一个月违约金。请问,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合法吗?我公司提前一个书面通知房东,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公司认为第十三约定不合理,因为合同明明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前一个月要求解除合同,应属正常合同解除,不属于违约,也不应当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请给于答复为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