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12-10 16:54:41
问题描述:
我于04年购买了房屋,和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因我3个月未交房屋贷款(共计3700元),在11月20日收到法院传票,信用社在没有任何电话(电话变更)及信件告知的情况下(住址及信箱一直没有变),把我告上法庭。我在11月17日前已经还清贷款。
原告要我承担5000元的律师费和法院的费用,请问我是否可以不承担或承担一半的律师费。如果按贷款余额71000元,我该承担多少律师费呢?(每月应交的贷款是1167元)。急切盼望律师在百忙中给与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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