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09-09-13 11:13:09
问题描述:
某信用社聘用制人员(农村信贷员)王某利用本信用社管理混乱之机,通过四次篡改他人的贷款本(如贷款额度本为8千元,给改为八万元)然后编造贷款手续(也经过领导审批,但领导不知情),私自贷款19万元,借给朋友使用,并打有借条,后其朋友没了音讯,一年后信用社报案,案发后王某赔偿信用社14万元,尚有5万元没有还上。
请问:本案中王某的聘用制身份及私自编造贷款手续的手段看,能否单独构成挪用资金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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