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的合同条款没履行会不会过期作废?
更新时间:2009-09-03 15:06:37
问题描述:
福建省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 (简称“三经部”) 1996年被宣布破产,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3.3亩”、“商服”、“ 出让”。 1998年被“东山县陈水金” 承拍(搜索“东山县陈水金” 可查阅到多个博客中所存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合同内条款:165万元拍卖款包含土地出让金,东山县国土局却定为“划拨”。 法院提供给陈水金的“补交出让金发票”东山县国土局解释为是“我国土局工作人员的笔误”。
*、中国315等媒体将此怪事予于了曝光和跟踪,东山县国土局答复:“该地四周有居民区确实不宜做‘工业’ 和‘划拨’, 要收回重新拍卖……。”至此不给用“工业”、“划拨”, 也不给用“商服”、“ 出让”。
我说要争求12年前“买卖合同书”内有关"165万元包括出让金"的合同条款,国土局人员说合同书是有年限的,至今已作废,我也不懂,请知道的律师告知我,合同条款至今没有履行会不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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