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房屋合同吗?
更新时间:2008-12-08 20:10:37
问题描述:
我购买房屋合同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08年0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
十三条约定为: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 规定的材料,即(房屋交接书)《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实测面积的 有关资料), 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我个人按照合同6月30号去了之后甲方当天未能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证明 房屋交接书《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当天甲方未能交房之后也未再通知我接房,30天后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给对方发去了解除合同的函。2008年11月份在法院受理此案。甲方在法院出示的证据里商品房综合验收证明政府部门落款日期是2008年7月5日,也证明了甲方确实在6月30日前未能交房,而之后甲方一直未通知我再去接房。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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