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患者死亡
更新时间:2009-09-02 09:57:19
问题描述:
2009年7月15日上午7时许,我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8时许由120急救车送至该院进行治救。随后我父亲接到我哥同事的电话到达医院,看见我哥躺在医院大厅,当时我哥意识清楚。但医院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我父亲就求医生赶快抢救。医生对我父亲明确表示必须先交3000元押金,否则绝对不抢救,当时我父亲身边只带了500元,就给医生说:“你们先收500元,赶紧救人,我马上去取钱”。医生还是表示:必须先交齐3000元,才会抢救。我父亲无可奈何,只得回家拿存折取钱,我父亲取钱交到医院以后,医院对我哥只作了几个CT。仍未对其伤口进行处理.之后我父亲就询问伤者有无生命危险,医生对我父亲的我哥的同事说:“只是皮外伤,绝对没有生命危险”。此时仍然未进行任何抢救措施。相反,他们给我父亲和我哥的同事提出转院要求,转院理由是:“伤者绝对没有生命危险,只是皮外伤,转到对车祸外伤进行缝合,遵义医学院外伤缝合技术好一点”。并一再对我父亲和我哥的同事表示:“你们不用担心.当天上午10时30分出发由县医院在转院途中死亡(11:20)。
随后经过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损伤致创性失血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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