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员工应得到怎样的补偿才合理?
更新时间:2009-09-02 00:53:3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3月9日入职广州**土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前台销售。本月13号接到人事部电话,要求回公司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因8号--13请假)。
本人不满公司所做补偿,故到现在还没办理离职手续。 1、要求补办2003年3月份--2008年3月份所欠社会保险,招公司拒绝(因之前想继续留职,所以在公司的威迫下签了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合约)。请问我之前的社会保险还可不可以追回? 2、公司没按我的月平均收入作补偿,我的平均月收入是:基本工资700元+周六加班费300元+售房\\租房提成,但公司只按基本工资+周六加班费作补偿,请问合理吗? 3、公司解雇本人没有书面通知更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按新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作二倍赔偿,本人不理解“二倍赔偿”是指赔偿离职当月工资的二倍,还是赔偿6年7个月工资的二倍? 4、公司规定扣押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合理吗?而且7月份及8月份1号--8号工资与几个月前的1344元售房提成到目前还不给予发放,今天本人追究发放时,公司要求本人办理好离职手续才能发放,不办理离职手续不给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又该如何追回我的所得?
希望能解答我的苦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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