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省院申请再审或是最高院申请再审。2.再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怎样才能的到圆满解决。
更新时间:2009-08-31 08:42:28
问题描述:
事实:96年元至三月、汉阴县城关镇加油站资金周转困难,经理翁裕强从申诉人手中借走现金及存单共28500元,用于加油站经营活动中,分别约定利息为6%、5.5%、7%,借期为6个月。城关镇加油站是城关镇人民政府的镇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是城关镇企业办公室,收取了管理费;城关镇企业办行文任命翁裕强为经理;企业性质集体性质。96年5月经理翁裕强外出,下落不明,加油站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执行,企业被注销,场地建起楼房。97年9月2日申诉人向汉阴县法院起诉,要求主管部门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1.由城关镇加油站偿付本金28500元及行息。2驳回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不服,从此踏上长达13年的诉讼之路。2007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两审法院确定责任承担人错误。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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