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发票税款
更新时间:2009-08-27 14:31:56
问题描述:
1997年与原国有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甲方搬进新房需付购房款三万元,余款在1998年付清,逾期不交,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交付方法:如在乙方发出通知后超过一个一个月不结清尾款和接收房屋,乙方将房屋另行处理。》”而实质上当初因某开发公司没有按时交付房屋,而没有按此付款方法实施。十多年的时间尾款一直也没有付清,还少几千块钱。乙方也没有发出任何通知。后来因为需要使用房产证需要找开发公司协商,但开发公司一直以忙为理由推脱。目前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并注销,现经协商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证,但开具发票的税由个人承担,但鉴于目前这样的情况不交税款就不给办,所以只好同意承担。在这里想问下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先把税交了发票开了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把多收的税款退还给我呢?另外还有在房款结算过程中没有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核算,但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也只有认可他们的结算方式,这样的情况可以反悔吗?另外现在开发公司是否可以按原合同当中约定索要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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