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什么证据
更新时间:2009-08-27 09:36:22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4月1号至8月1号给老板打工。没有签合同,中间我请了6天假回家有事。在我给他找好新的导购顶我的班才走。因为生意不好,他欠了我4个月工资,我于7月20号提出离职,他说,你找到新的导购就可以走,我找到后并交接好店里事务 于8月2号离职。现在告我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离职,无故旷工6天,擅自离职给他造成了2万多的损失,证据是他每个月的营业额,他能赢吗 我需要什么证据?劳动仲裁局已经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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