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逼你辞职走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09-08-26 14:33:19
问题描述:
我们都签有劳动合同.8月初,公司召集所有人员开会宣布:“由于公司订单减少、资金困难。现决定除工人外将所有管理人员的工资减薪30%,接受减薪的就留下,不接受的就申离开公司,给大家三天考虑时间。”
三天后公司找我谈话,问我是选择留下还是离开?我说我选择离开。公司说你打辞职报告上来,找人交接。
公司这种做法,不光是我一个人,所有的管理都非常气愤。所以我在前两天打辞职报告时将辞职原因写为:“因不服公司的安排,故提前30天申请辞职”。我的一些同事拒交辞职报告。
整个情况就是这样的,现在我们想集体申请劳动仲裁。咨询以下一些问题:
1、我们是因为公司降薪30%才被迫辞职的,公司是不是应该依照劳动法,按每个人的工作年限给我们每个人一定的补偿?
2、如果可以获得补偿的话,会不会因为我的同事没有交辞职报告,而我交了。他们就可以获得公司补偿,而我没有?
3、因为我直到下个月离职时都是按劳动合同上发我的工资,如果我这个时候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到时候不承认有宣布过降薪30%的决定,诬陷我是自动辞职的。我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公司确实有这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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