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08-12-06 15:45:06
问题描述:
6月29日上午9时左右,杨某伙同他的一朋友陈某来肇事,并殴打我。他们把我从铺面外追打到室内(家带店),我出于自卫就顺手抓起了一把菜 *** ,他们一见我拿了 *** 就往外跑,我就追了出去(当时有点不冷静)。追出有200米的距离。中途他自己摔到两次我也没拿 *** 砍他(当时我已经清醒了,我只是要追上他讨个说法)。
在杨某第二次摔到的地方有个茶园,当时他有个姓刘的朋友在那里喝茶,他看见我和杨某对峙的情景就从茶园里拿了一条凳子砸在了我的后背上,我当时下意识的就挥了一下手,不想我把刘某的面部划伤。
在12月1日我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是刘某对我提起民事诉讼。他进行了伤残鉴定(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为9级。他在诉状里要求我赔偿他5万多元。根据网上资料,说是伤残鉴定的标准应该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好象这个标准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严厉)。
我是不是应该申请重新做鉴定?该案责任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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