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有房屋被强行拆除,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09-08-22 10:48:50
问题描述:
本人在农村有几间住房并年办理了房产证。与张三(化名、副市级领导干部)系亲兄弟。
2007年,张三上告至当地法院要求确认现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屋中有几间是他的。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7月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讼诉请求。张三败诉后未上诉。
2009年8月20日,张三带了十来个人,趁我家中无人,弄烂我锁好的后门,将我的三间房屋和围墙夷为平地,将我堆放在房屋内的家具和生产工具等露天乱丢(部份已丢失和损坏),将我院坝内的白果树挖断,我爱人在听说后,赶回家中,在制止过程中与张三发生抓扯。在派出所警官的制止下,张三离开了我家。
因为张三的行为导致了我现在无家可归(虽然我还有几间房子,但唯一的厕所被张三拆除了,粪坑被张三填埋了,我们全家人连上厕所的地方都没有了);并且我现有尚存的几间房屋全部锁不倒,房内物品很容易被偷;被张三露天堆放的家具、生产工具淋雨后基本已不再使用了。
事发当天,我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了,但因为张三在当地有权有势,我觉得派出所有点偏袒他,担心他们避重就轻,大事化小。
请问:1、可以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275条规定)
2、我可以要求张三赔偿我的损失吗?我具体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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