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
更新时间:2009-08-20 18:18:45
问题描述:
我是某信用社主任,前几天在外学习,在学习走之前给员工(尤其是会计)安排了一个被冻结户头存款事宜的处理,不懂怎么处理要报到上级。我走之后,法院先发来一份要求配合提这个冻结款项的通知(这个通知邮件由别人代签,一直没有人看,直到法院打电话给我要求罚款30万,我才打开),然后法院来人提款,会计不在,由一个内勤员工处理(这个员工给会计打电话征求处理意见,会计说不能提款,员工和法院的人说不行,并擅自出了一份文字说明)。而我至始至终在外地学习,没有人给我打电话请示,我是完全不知情。
请问这个案件责任怎么划分?还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是1万以上,30万以下,这个区别由什么鉴定,为什么我的单位要罚最高的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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