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受贿罪么?
更新时间:2008-12-05 17:28:50
问题描述:
**公司与该公司项目经理闫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闫某使用**公司的建筑资质手续个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楼,闫某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工程竣工后,闫某向**公司缴纳了管理费。2000,**公司又与闫某签订补充协议,由闫某向**公司缴纳29万元资质使用费。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祝某将其开歌厅时借用闫某的一户门市房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后,闫某找到祝某说:“如果**公司不向我要这29万元,并且平帐,除了这户的13万元我不向你要,另外我再给你一户门市房。”祝某找到在**公司任经理的被告人谢某(祝某的姐夫)说:“闫某说这29万元收的不合理,就别收了,闫某给你和我每人一户楼。”谢某同意不收闫某29万元资质使用费,闫某又送给祝某一户门市房。谢某将此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二被告人分别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其二人将卖房款归还。请问祝某犯的是受贿罪么?从那方面入手可以减免其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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