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林地(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新时间:2009-08-13 16:06:58
问题描述:
我们在查办一起较大的非法毁林案件时,发现毁林实施行为单位在取得了建设用地通知书,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就开始施工,现已将林地、林木毁坏。经过初查,当地区土地部门根据2002年和2006年的最新土地现状图,该地为农用地、无林地(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有关规定,林地审批是土地部门的前置。根据99年和2005年的森林资源二类清查,该地均为林地,并由区政府核发林权证)。请问:1,该毁林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对这种有林权证但土地部门认为不是林地的这件事,在法律上林权证是否有效?若有效是否依法追究该区土地部门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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