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到工商部门对未经登记已发布的广告进行补充登记应不应该再受到处罚?
更新时间:2009-08-14 10:27:5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经工商部门登记开设一广告经营部,于2009年初承接国内某知名品牌产品在我县的广告宣传业务,以知名品牌的色彩元素给一些零售商做了一批店招,事前由于客户的终端店的资料难以完善,未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就发布了店招,陆续做了几批于5月份做完,在5月初,我就统计所做广告并通知客户提供各店招发布点的营业执照,我于5月15日到工商所去申请广告备案,并提供了所做店招的数量清单、现场安装后效果图,本人营业执照以及客户营业执照,当时工商所受理的人要求提供各广告点零售商的营业执照并补充相关资料,于是本人就回来补充资料,但不幸的是,工商所于21日通知我的客户到工商所协助调查,22日通知本人到工商所协助调查,并向我告知工商所于两个月前就通知广告公司开会,对所做广告自查自纠(但没有通知我们),及时补充登记,现我的行为属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要进行处罚,请问:1、本人在未接到工商局协助调查前即在进行补充登记,该不该再受处罚?2、工商局未通知到我进行自查自纠,那么我该不该再受处罚?3、如果该受处罚,向我这样的,因该处罚多少额度?
先谢了!急急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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