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第39条第五款?
更新时间:2009-08-13 18:43:12
问题描述: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39条第五款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的“欺诈”是如何定义的?我入职时有一个月未真实填写算得上是“欺诈”吗?
公司以我曾三年前在该公司任职一个月未如实填写为由,将我无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我曾三年前曾在该集团另一个子公司任职一个月,因为不适合该职位,被公司辞退。现在这一公司以我曾在该集团的另一子公司任职一个月未如实填定为由于上个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赔偿。我之前入职时公司并未对我声明曾被辞退不能再在该公司任职,在入职培训时也未提到该问题并我公司我不知公司对这一规定是如何定义的。有之前从我公司辞工再回该公司的先例。我入职八个月,未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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