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户欠缴电费问题,请帮助。
更新时间:2018-06-11 14:55:45
问题描述: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是供电公司的,就拆迁电费的收缴有点疑问请教:现在的拆迁户欠缴水电费应该是很普遍了。拆迁是由拆迁办负责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拆迁后拆迁地块出现了欠缴电费,以及房屋已拆表计失踪但无人申请办理拆表销户的情况。现在新开发的房子已经快竣工了,开发商要求通电,我想请教供电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商解决遗留问题,否则拒绝供电? 我的理由是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房产开发商不承认“合并”,是否可以认为原地址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未销户),从而拒绝在该地址上和房产开发商签订新合同(从而拒绝新装送电)。如果房产开发商承认“合并”,即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商履行完原用户的合同义务(缴纳欠费并申请原户销户)。 如果我的理解是错的,那么错在哪里?应该适用哪些法律处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请一定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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