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够玩忽职守罪条件
更新时间:2008-12-01 09:32:02
问题描述:
我是经发办主任,分管科协,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还有一名具体煤矿监管人员,但所管辖的一煤矿出了安全事故,死亡3人,重庆市调查小组对该事故的定性:因该矿非专职信号把钩工违章将矿车推至煤矿井下,阻车器失效,矿车滑入斜井导致事故发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等造成事故。该事故先是工人违章将矿车推至煤矿井下,后又由于矿井阻车器失效,不能挡住矿车(监管不力造成不能挡住矿车)造成该事故.请问老师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我监管不力与造成该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但是我无行政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法律或文件要求监管执法检查煤矿必须持两证),但我是公务员,仍在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是否说能够说明我具备煤矿安全检查执法资格,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条件? 07年6月5日我竞争乡镇经发办主任,试用期一年(有件),08年6月21日出现煤矿事故,一年满后,单位没下文件继续担任,但客观上在履职,法律上还认可我是经发办主任吗? 谢谢老师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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