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否有权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更新时间:2009-08-08 00:00:33
问题描述:
2000年双方结婚 2004年购此房 2006年离婚 孩子归男方抚养
离婚协议写到:男方名下常青花园5村35栋4单元602室商品房,属男方父亲赠予孙子邱屹威。男方名下桑塔纳1辆
,属男方父亲赠予。
离婚后但是男方违约拒不办理房屋赠予的登记手续
2009年7月 男方将私下此房变卖,8月将儿子放于女方家 ,男方失去联系,现此房住户已经拿到房产证,土地证经交涉以暂缓发放.
女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违约不办理房屋赠予登记手续视为撤销赠予,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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