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签署和解协议吗?签的后果?不签的后果?还有什么途径能维护我们的权益?
更新时间:2009-08-07 14:43:49
问题描述:
06年购买的房产,至今没办房产证。
2008年11月,经市仲裁委仲裁,裁决开发商限期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009年5月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了解到这个开发商2005年还有个案子也在执行厅,因欠别家的钱被查封了土地证、预售证和几十套房;因为几证未解封、楼盘验收未通过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办不了房产证。
法官给我们双方调解,基本达成和解协议:1、待开发商的上一个案子完结、几证解封后,在具备条件时办理房产证;2、限定时间前支付违约金等。
但是开发商仍称没钱,法官说对此他们也没有办法,只劝我们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免除利息、同意在4-7年的时间里以物业费抵顶违约金。
那么我们打这个官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意义何在?
我们不明白,难道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是这么软弱无力的吗?被告说没钱,谁都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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