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纠纷
更新时间:2009-08-06 18:06:40
问题描述:
小区业主于2006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附件--明码标价书上有如下段落: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其中,12条,机动车位明确写明为“有”,现在开发商给的解释是关于《明码标价书》中“机动车库、位”的理解。合肥市物价局于2009年8月5日以《关于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机动车库、位’填写的解释》明确,《明码标价书》中机动车位填写“(有)”仅指规划中作为公共配套的地面机动车泊位,非指我司专项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库。
但现在小区内并无地上停车位,且不允许在小区内地面任何地方停车。
请问律师:这个明码标价书上写的机动车位“有”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在该小区内已经拥有自己的机动车位,而且应该是不需要另行缴费购买或者缴费租用?
现开发商拿出合肥市物价局2009年8月5日给出的一份关于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机动车库、位’填写的解释》,是否适用于我们在此解释前所购买的业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