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处员工离职赔偿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28 21:03:44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
我现在在一家意大利公司驻国内代表处工作。
1. 我和现在的外企代表处国外总部(意大利)在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从2007年3月到2010年3月。
2. 我是被这家意大利公司挖过来的,挖我的时候,他们向我支付了总共20万RMB的补偿金。在过去的近两年时间里,意大利总部分4笔支付给了我(每半年支付一次)
3. 和意大利总部的协议上规定了赔偿金,如果在2010年3月之前辞职的话,需要补偿一笔很大金额的赔偿(超过我全年12月总共拿到的工资)
4. 2007年3月我入职后就和外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为期一年。今年3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我没有到外服去续签这份合同,但外服仍在支付工资和交社保等。
最近另外一家企业想挖我过去开拓业务,我也打算辞职。在此我想请问下各位律师:
我和意大利总部签订的全英文协议(规定适用意大利法律)是否有效?如果我提前离职,公司是否能够以该条款要求我赔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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