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问题
更新时间:2009-08-06 22:25:57
问题描述:
你好.
我于2002年7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到2009年7月8日,期间减刑一年,之后于2007年3月23日被假释。
2008年12月15日我按母亲的要求将其名下房子出租收取租金,当时承租方说是在附近做生意,一个月后大约是在09年1月23日左右收取第二个月房租时才知道承租方开设游戏机房,2月16号我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刑事拘留一个月,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区公安机关,检查院认定我出租房屋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所,定为开设赌场罪,而且介于我有前科自首,检察院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判我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已开庭,我不服1.户主不是我(房产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我只是代收房租)2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合法3租金与营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设赌场罪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我并未从中收取不正当钱财,也并未参加任何组织赌博行为拿取营利。所以审判员决定休庭,已经不适用简易程序,10日后走普通程序再开庭。请问大律师,这种情况我的行为是否符合开设赌场罪?前科累犯能否取保候审甚至判缓刑?如若判实刑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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