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09-08-03 21:14:42
问题描述:
我们自2004年开始,企业(用人单位)给了我们劳动派遣合同让我们签,但我们根本就没有接触过这个派遣单位,企业说我们是劳务工。每两年一签,一直到2008年底。从2009年到现在什么合同都没签。而且我们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单位规定没有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 。有事可以请假(不扣工资不影响奖金)每月请假不能超过4天。法定的节假日只给40元/天的加班费 。而且用人单位只给我们上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现在企业辞退我们,是否可以要回从2004年到现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加班费以及节假日给付不足的加班费?能否要求补齐其他社保费?(都是什么保险费)能否得到企业的补偿金还是双倍的赔偿?如果企业现在和我们签合同,我们还应该主张哪些权利?关于加班的证据我们员工之间是否可以互相佐证?单位的考勤可否有单位提供?如果有证据加班,加班费从是2004年还是2009年开始给付?我们自己提出辞职还给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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