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证明与遗赠公证书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08-11-27 13:02:50
问题描述: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请问: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人生前所作的遗赠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是否就是,“受遗赠证明、(遗嘱)继承证明”?是否需要另作公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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