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利息
更新时间:2009-07-29 20:18:06
问题描述:
您好,关于4万借款的利息。借条的还款日期为2008年3月1日,法院判决生效日为2009年3月12日(判决为借条的还款日期到法院判决后的法定还款日期期间为银行贷款利率,若还不还以后为双倍银行贷款利率),借款人一直未还。2009年7月1日申请执行后,执行法警说一年分两次共还5000元,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还完为止,我们双方都同意了;但我要求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执行法警却说从来没有的事,法律上只能先还本金后还利息而且利息只是从在他这达成协议后算起,之前利息不算。
请问:1)法律上真规定了只能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吗?
2)利息只能从在执行局这达成协议后算起,之前不能算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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