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写了份借款协议,是否法律承认.2如果对方归还了我的借款原件,我应该怎样做比较好.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
更新时间:2008-11-25 14:24:24
问题描述:
04年我向我的供应商借了2万元,当时我写了份借款协议,因利益关系对方说不用归还,08年对方提出要归还,我也承认,签应还款,对方让我汇款,但却不是我以前写借款人的名字(例我之前是向李三借,现要求汇李四)对方的解释是李三是小名,李四为身份证实名,我认为这样对自已不利,要求对方来宁波当面还款,他是外地的说来宁波不方便,一直让我汇,我后来想了一个办法让他写一份委托书给我,以澄清此关系,对方又提出用电子邮件方式,但我要求汇出后应归还我当年所写的借条.所以有以下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能给予我帮助:
1\用委托书方式是否可以,用电子邮件形式是否法律承认.
2\如果对方归还了我的借款原件,事后对方再复印,把以前委托之事全部否认,复印的借款对我是否不利.
3\针对上述情况,我应该怎样做比较好.
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现在弄的我很头痛.谢谢各位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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