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赔偿金额最多能达到多少?
更新时间:2009-07-27 16:52:01
问题描述:
2009年3月26日晚10时许,本人在东风路建行门前被一伙人用刀砍伤身体多处,当即送大冶人民医院由于伤情严重转黄石中心医院在转武汉中南医院检查治疗。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全身多处锐器伤造成人体血液大量流失,导致失血性休克;右手腕刀伤造成右尺骨、头状骨、月骨骨折和部分肌腱、肌肉、神经损伤,目前伤情经法医检查见伤者右腕关节强直,右手大拇指下垂不能背伸,其余四指呈爪状不能握拳。故其人体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七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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