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该不该交?
更新时间:2008-11-25 19:00:14
问题描述:
我与我老婆都是农村户口。02年登记结婚,02年12月份生了一个女儿。06年申请生二胎,计生委批准我们生二胎。我老婆在07年8月生了一个儿子。在哺乳期我老婆再次怀孕了。在08年的3月份我们夫妻去香港申请并预约在香港玛丽医院分娩。08年5月我们镇计生委到我处把要求我夫人把孩子打掉。我们夫妻不同意,并说明我们已经在香港玛丽医院预约分娩。计生委提出要求我们预交社会抚养费十万元。并承诺如果宝宝在香港取得合法居住权,并拿回身份证后。计生委立即退回所有费用。通过与他们协商同意。我们预交了五万元的社会抚养费。08年8月8日我夫人在香港分娩,生了一个男宝宝。并在香港取得合法居住权。到8月20日我去镇计生委出示宝宝有关香港的证件后,要求退还、五万元。当时是主管主任推托说领导不在。第二天去的时候,计生委主任带我去市计生委咨询此事后。市计生委领导给的答复是:要求我写一个保证书,保证我的宝宝不再到当地落户。可以退还五万元。我迫于无奈当即写了一份保证书。事后却以种种托词不给钱。我想问一下这个事情我们是不是促犯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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