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请帮我解答
更新时间:2009-07-26 23:06:14
问题描述:
是这样的,家里有房子租给一个做家私的人,由于这个这老板长期赌博,欠下债务数额较大,当晚就跑了,留下七个工人工资未发,还留有货物。 工人把事情上报劳动局,经劳动局分析说明,做家私的老板跑后,工人工资未发,需房东把工资发给工人,说《劳动法》上有这一条保护弱体。后面哪个老板打电话给其中的一个工人,口头说明让工人把他留下的货物卖掉,当给工人的工资。
经过我(房东)和工人在调解,把做家私老板留下的货物买下,付给现金金额给工人发工资,然后我们也一起去了劳动局把我和工人的调节情况说明,并让了老板口头说明叫他们把货物卖掉做他们的工资的一个工人进行了保证签字和一些手续。就这样我(房东)和工人在劳动局解决了一个问题。
但是哪个老板在外面欠下债务很多,有的被欠债者说要把哪个老板留下的货物抢来当还债,那些被欠债有没有这个权利抢走?如果我把那些货物载走那去买是可不可以的,还需要负什么责任吗?还有我和工人在劳动局做的那些证明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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